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621521号“景艺新 JING YI XIN
PACKAG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24号
申请人:东莞市景艺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1521号“景艺新 JING YI XIN PACK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005号“隆泰仁LONGTAIREN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43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42119号“戎立特H•ROL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47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776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995939号“热迈滋REMAI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由于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不会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与使用,已经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送货单、发票、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