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33821号“康悦故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12号
申请人:段晓双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南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3821号“康悦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5617号“康城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要素构成、视觉和发音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悦故事”与引证商标“康城故事”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