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44518号“ZOY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51号

       

      申请人:佐佑资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4518号“ZO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9985号“卓洋 ZOYO”商标、第10438427号“ZOYO”商标、第13583944号“ZOY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ZOYO”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ZOYO”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