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40754号“零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01号

       

      申请人:义乌市铭一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呈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0754号“零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9168号“零go ling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62582号“零go LING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2665号“P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读音、含义、字形有明显不同,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零號”与引证商标三“P零”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零”,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旅行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行箱、公文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