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7067852号“优衣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4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67852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优衣库”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7235号“优医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教学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衣库”与引证商标“优医库”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