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62000号“BODY STRENG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97号
申请人:南通保蒂克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2000号“BODY STRENG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4010号“BODY STRONG FITNESS及图”商标、第23310512号“宝德龙BODY STRONG FITNESS及图”商标、第7139815号“宝德龙BODY STRONG及图”商标、第16933491号“宝德龙BODY STRONG FITNESS及图”商标、第15674102号“宝德龙BODY STRONG FITNESS及图”商标、第3974571号“宝德龙BODY STRONG”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