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83251号“ANNA TUMOR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83号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斐查兹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3251号“ANNA TUMO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8720号“anna tumo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NNA TUMORU”与引证商标“anna tumoru”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两商标仅字母大小写之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成套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