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65697号“紫金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93号

       

      申请人:溧阳市紫金活性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5697号“紫金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393号商标、第49567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紫金”、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紫金”,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