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161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57号 - 申请人:阿克苏花儿朵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161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57号

       

      申请人:阿克苏花儿朵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克苏宏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6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6115号“莉迪娅LY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13817号“尚魅康缘SHANGMEIK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