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960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53号
申请人:林艺忠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6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39号“大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08420号“大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92540号“大益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92540A号“大益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03086号“大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视觉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经一定设计易被识别认读为“大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所含文字“大益”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茶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