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清绿能ZHONGQINGLVNE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29516号“中清绿能ZHONGQINGLVNENG及图

    (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90号

       

      申请人:中清绿能环保(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9516号“中清绿能ZHONGQINGLVNE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6918号、第7179900号、第19986907号、第30845794号、第33426885号、第153267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页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清绿能”与引证商标一“中清能”、引证商标二“中原绿能”、引证商标三“中农绿能”、引证商标四“中邦绿能”、引证商标五“中泰绿能”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Z及图”在字母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