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55097号“白马电器BAIMA DIAN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625号
申请人:大连乐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5097号“白马电器BAIMA D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435号、第4127220号、第12855339号、第21582097号、第22242358号、第34316586号、第20641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