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87148号“洪桥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32号
申请人:宜昌达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7148号“洪桥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8447号“洪桥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行业存在区别,且针对的消费群体不同。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洪桥铺”与引证商标文字“洪桥生物”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