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38599号“优美达Ume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49号
申请人:华大精准营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8599号“优美达U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7351号“美达优”商标、第30990170号“美达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状态未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及介绍、网店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其在医用营养品、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优美达”与引证商标一、二“美达优”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