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光教育DING GUANG JIAO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19359号“鼎光教育DING GUANG JIAO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50号

       

      申请人:武汉鼎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9359号“鼎光教育DING GUANG JIA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3799号“光鼎”商标、第23454348号“光鼎”商标、第191522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光鼎”亦可被识别为“鼎光”。申请商标汉字部分“鼎光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二“光鼎”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