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83643号“壹串小腰 小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19号
申请人:赛博特(北京)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3643号“壹串小腰 小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且其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的词汇,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