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64443号“爱眼医院 AIYAN
OPHTHALMOLOGY HOS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18号
申请人:爱眼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4443号“爱眼医院 AIYAN OPHTHALMOLOGY HOS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特征和辨识度,其与第28410828号“爱眼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虽存在一定差异,但符合一定的消费认知习惯,一般不易导致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爱眼”,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