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81528号“育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07号

       

      申请人:广州福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1528号“育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非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存在其他类别上的“育根”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