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小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3892号“游戏小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3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3892号“游戏小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1900号“小悦及图”商标、第25792421号“小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请求对决定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游戏小悦”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小悦”,且与引证商标一、二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决定文书不公开,但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书构成其商业秘密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