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425276号“iGROVE AUTO
HYDROG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65号
申请人: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5276号“iGROVE AUTO HYDRO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4347号商标已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5287号商标、第6302883号商标、第28614376号商标、第2861439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