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45500号“知产说ZHICHANSH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54号
申请人:北京国仕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5500号“知产说ZHICHANS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且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