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279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55号 - 申请人:上海福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279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55号

       

      申请人:上海福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7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5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69882号“CANUDILO H HOLIDA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51758号“悠盼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