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93148号“梯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64号
申请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3148号“梯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梯瓦”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3314A号第10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谈判商标转让事宜。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在先字号,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及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的复印件或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非本案申请人,申请人未申请办理相关转让事宜,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梯瓦”组成,构成相同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缝合材料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