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新涂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42529号“初新涂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32号

       

      申请人:成昌弘致建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聚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42529号“初新涂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3475号商标、第17592568号商标、第176895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