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80749号“778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53号
申请人:北京奇奇巴巴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0749号“778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200465号“77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24836号“七七八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5261号“吃吃发发 77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24741号“七七八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康复中心”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7788”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7788”、引证商标四“七七八八”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