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台黄金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26721号“河台黄金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60号

       

      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森盛黄金菊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佛山中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6721号“河台黄金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创造,取名于“黄金之乡”河台镇产的菊花,而非指某种植物,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并通过大范围持续使用已享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参展照片、订购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黄金菊”是一种植物,其花可泡水饮用,申请商标含“黄金菊”,指定使用在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