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A istanbul Grand Airpo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6790号“iGA istanbul

    Grand Airpo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22号

       

      申请人:IGA HAVALIMANI ISLETMESI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6790号“iGA istanbul Grand Airpo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其第201468787号“iGA istanbul Grand Airpo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在土耳其获准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477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7类第129584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iGA istanbul Grand Airport及图(指定颜色)”整体与地名“istanbul”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人为土耳其企业,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类、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