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咽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12522号“消咽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54号

       

      申请人:深圳万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2522号“消咽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固定含义,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包装盒原件、产品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消咽宝”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