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71740号“京冈JG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38号
申请人:广东陶乐福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1740号“京冈J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64528号“京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1616号“J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京冈”及字母组合“JGA”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京冈”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京刚”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