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 FOREST MOUNTAIN FOREST HON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106323号“BEE FOREST MOUNTAIN

    FOREST HON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78号

       

      申请人: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6323号“BEE FOREST MOUNTAIN FOREST H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2745号“FOREST 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19314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