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06892号“融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96号

       

      申请人:吉林省融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6892号“融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5436号“融泽大花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