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7627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74号 -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762701号“伯爵旅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74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2701号“伯爵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6717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08490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各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店铺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微博和微信截图、广告合同及发票、节目视频、纳税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在先裁决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伯爵旅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伯爵”,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