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810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48号
申请人:北京爱尖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1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1568号图形商标、第12700431号图形商标、第14196789号图形商标、第21149585号“学智汇及图”商标、第19493799号图形商标、第22820437号“映客直播及图”商标、第27630982号“映客直播 上映客直播我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新闻记者服务;演出;现场表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