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85101号“北大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97号
申请人: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德通达(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85101号“北大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9597号“北大驰”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见第1672期《商标公告》)。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