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6256892号“Ki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25号

       

      申请人:深圳达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56892号“Ki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6952号“Ki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07377号“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