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49606号“旌旭舒适家 不止于舒适,我们更懂解决方案!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96号
申请人:上海旌旭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9606号“旌旭舒适家 不止于舒适,我们更懂解决方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5516号、第22869794号、第10806188号、第6434731号、第10664597号、第19722899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