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609481号“MiG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62号

       

      申请人:广州美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09481号“MiG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8134号“联盛LIAN SHENG及图”商标、第9146980号图形商标、第12944220号“MATиК及图”商标、第12541906号“MATиK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