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94864号“丰禾酒店FengHe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92号
申请人:德化九仙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奇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4864号“丰禾酒店FengHe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3143号商标、第10499974号商标、第12057760号商标、第6443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