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033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57号
申请人:大连和顺澳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3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3355、5828922号“巴尔虎及图”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