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832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81号 - 申请人:曾德伟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832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81号

       

      申请人:曾德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3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5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在引证商标的注册日前,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其原有商标的基础上的再次注册,理应获得核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其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