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29007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10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9007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2300号“掌上快币KEYCO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8134号“开源达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数量显示器、智能手机,其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K及图”与引证商标二“K及图”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圈、电磁线圈、电感线圈支架、磁性材料和器件、电变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控制板(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电磁线圈、电感线圈支架、磁性材料和器件、电变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