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436812号“莲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39号

       

      申请人:江西新农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36812号“莲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612号“蓮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8572号“蓮花Lia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9186号“蓮花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49529号“莲花博览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11555号“莲花溢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75813号“莲花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959238号“Lotus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141272号“莲花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818204号“金莲花Golden Lo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138192号“蓝莲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九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若被驳回,将造成浪费。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六至九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至九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六至九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水果;冻田鸡腿;肉;板鸭;家禽(非活);浓肉汁;熟蔬菜;腌制肉;熏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核定使用的“冷冻水果;果酱;肉;干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核定使用的“冷冻水果;果酱;肉;干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十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