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 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9317276号“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 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61号

       

      申请人:暹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7276号“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 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81501号“泰悠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19007号“欧蓝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光盘形式)。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2019年11月12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2017)沪0101民初16845号判决。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英文“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 L”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Let's Relax”,该英文可译为“让我们放松”,指定使用在按摩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含有文字“SINCE 1998”,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