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92879号“幸运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60号

       

      申请人:北京黑马精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2879号“幸运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会计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驳回决定所引证的4353013号“幸运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35113067号“幸运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