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30167号“哇 Foot及图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14号
申请人:江苏千方科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0167号“哇 Foot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9545号“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1621号“三足顶立 fo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8259号“My Focuson effective english Tra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二、三均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版权证书;2、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同为“哇”,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足球赛事活动、杂志出版、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足球赛事活动、杂志出版、娱乐服务外的体育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足球赛事活动、杂志出版、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