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直销网WWW.ZHGZXW.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256188号“全球直销网WWW.ZHGZXW.COM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36号

       

      申请人:山西和盈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56188号“全球直销网WWW.ZHGZXW.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申请中被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897622号图形商标;与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064173号“文都教育在线及图”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7622号图形商标、第13064173号“文都教育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全球直销网”,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对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全球直销网”及拉丁字母组合“WWW.ZHGZXW.COM”及图形组合而成,其“全球”表示范围,“直销网”指厂家在网络上直接销售商品和服务,将其整体使用在指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对该类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