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2791号“Ull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35号
申请人:ULLMAN DYNAMICS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2791号“Ull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申请中被驳回理由为:该立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立体图形及平面图形和文字组合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请求准予在第12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立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对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认知为指定商品的形状,从而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