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5003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93号 - 申请人:上海俏呗呗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500360号“张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93号

       

      申请人:上海俏呗呗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00360号“张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依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02310号“张贝贝 zhangbei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线上宣传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张贝贝”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张贝贝”文字构成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