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7517611号“越高YUEG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11号
申请人:彭文章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仁寿县越高家庭农场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7517611号“越高YUEG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4084617号“越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06年获准注册,并经申请人授权许可给衡阳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因未及时续展已被注销,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注销未满一年内被核准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许可备案公告;
3、申请人引证商标荣誉证书;
4、申请人引证商标未续展公告及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5、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坚果(水果)、未加工的谷物、自然的开花植物、活家畜、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糠、动物食品、新鲜葡萄、新鲜猕猴桃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于200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8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注销公告于2017年12月6日刊登在第1578期《商标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该条款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本案中,引证商标的专用期限自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