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948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01号
申请人:成都泰勒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4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4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